大河报·豫视频记者 刘永恒
女子着便装开警车在山姆购物,法院通报为公车私用,律师:或受到警告、记过等处分
近日,有网友发视频反映,一辆粤R牌照(广东清远)的警车出现在150公里外的广州山姆超市停车场,驾驶员身着便装,质疑存在公车私用行为。
9月26日晚,英德市法院发布情况通报称,经核实该警车系该院公务用车。
通报称,9月18日上午9时34分,我院两名工作人员从法院出发,前往广州市花都区、番禺区送达法律文书。因下午还有其他送达任务,当日13时31分至15时35分,工作人员就近将警车停放在番禺海印又一城停车场,前往商场内山姆超市购买午餐(牛肉卷2份、饼干1盒、饮料1组)及部分私人生活用品。用餐后,工作人员在未着制服的情况下,驾驶警车离开停车场,继续开展送达工作,并于当日返回单位。
该院工作人员利用公务期间的便利驾车前往超市购买私人物品,属于公车私用,且未按规定着装驾驶警车,违反了公务用车和警车使用管理相关规定。接下来,该院将依规依纪对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。
下一步,该院将深刻汲取教训,严格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及外出工作人员行为监管。

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,根据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,违反规定在公务交通等方面超标准、超范围的,情节较重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严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。
“涉事人员公车私用且未按规定着装驾驶警车,情节较重,可能会受到警告、记过或记大过等政务处分。同时,根据《公安机关督察条例》等相关规定,对于不按规定着装驾驶警车的行为,也可能会受到内部的纪律处分,如通报批评、责令检讨等。”
付律师还表示,这种公车私用行为还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,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可能会面临内部的批评教育、警告、诫勉谈话等处理;因管理失职造成严重后果,对法院形象产生极大负面影响,还有可能面临行政处分,行政处分包含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、开除等。
此外,他认为,对于公职人员长途出差过程中,难免会面临购买必要补给的情况,这无可厚非,“采购旅途必需的食品、饮用水、应急药品等消耗品同时为了公务是可以的,同时要保存好发票,尤其在异地小额采购时,避免因凭证不全引发争议”。
付建强调,相关人在补给物品时,不但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还要确保费用支出符合规定,更有义务维护公职人员形象,“比如公检法人员在补给物品时均不得进入酒吧、餐厅等饮酒场所”。(新闻报料请私信微信公众号“大河看见”)

